江西省卫生厅 通 告 2008年第4号
根据卫生部有关通知精神,为做好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筛查诊断工作,及时实施有效治疗,保障婴幼儿健康和生命安全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筛查诊断的对象为曾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的婴幼儿,以及有相应症状和体征的婴幼儿。
二、在近期和今后时间内,食用含三聚氰胺奶粉婴幼儿筛查、诊断、治疗均实行免费政策。
三、筛查诊断工作按照分层、分级、分区域原则,实行属地管理、就近筛查和诊断治疗,患儿应到户籍(暂住地)所在地医疗机构进行筛查、诊断和治疗。
四、各乡镇卫生院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患儿筛查、宣传工作,县医院负责患儿的诊断筛查和轻症治疗,设区的市级医院接收县医院转诊的需要进一步治疗的患儿,省级定点医院集中收治急、危、重症患儿。
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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